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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高法院曾發(fā)布司法解釋,為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將限制職業(yè)打假行為。不少法院在遇到知假買假類案件時,都只判令商家退還貨款,不再進行多倍賠償。
相關法院對此解釋稱:主要是因為這些案件都是食品、藥品類產品的糾紛。此前限制職業(yè)打假人的司法解釋中,并不包括食品、藥品類商品。相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中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在食品、藥品領域,即使是知假買假,法院也會予以受理。
有法律人士表示,十倍賠償本就是對商家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懲罰性條款,法律支持“知假買假”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意識、維護市場秩序和廣大消費者根本利益。
如何規(guī)范
法官:商品詳情應含這些關鍵詞
那是不是所有銷售海外食品、藥品的商家就只能等著被起訴?法官表示,這要視具體案件中代購的性質來決定。如果沒有標注“通過現(xiàn)貨直郵”等關鍵詞銷售海外商品,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就視為買賣關系,此時商家理應保證所售商品符合我國相關法律。如果商家在商品詳情中有提示該商品購于海外,不能提供中文標簽,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就視為委托關系,這種情況下,商品即使沒有中文標簽也不會面臨賠償。
法官提醒,代購商家可以在商品詳情中提前告知有無中文標簽,或在買家下訂單后進行提醒,若買家仍堅持購買,就表示已經接受這一瑕疵,從而規(guī)避此類風險。
《電子商務法》實施后 代購面臨新變化
2019年1月1日《電子商務法》將正式實施,這對代購的商家會有哪些影響?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軍杰表示,《電子商務法》中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該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該法正式實施后,諸如過去的個人代購模式將行不通,注冊實體后的經營者需要繳稅。如果代購特殊性質的商品,還需要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這樣嚴格規(guī)范以后,一方面便于主管部門監(jiān)管各類網絡經營者的行為,同時也可減少假貨劣貨的售賣,提高商品質量。
專家看法
劉俊海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代購“安全正品”未必一定要“賠10”
對于海外代購商品中存在的法律問題、職業(yè)打假人涉嫌知假買假牟利等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首先從事海外代購的人一定要履約踐諾,保證其產品確為海外代購的正品,不能存在欺詐、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否則就應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無論買家是否為職業(yè)打假人,如果他們?yōu)檫m格原告,因受欺詐而購買存在質量瑕疵的商品,均有權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