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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產品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即GI產品。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xié)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簡稱TRIPS協(xié)定)將地理標志定義為:“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于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qū)或該地區(qū)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于該地理來源”。
在我國,自1985年以來,存有三類地理標志產品登記、注冊及保護管理體系:國家工商總局登記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標志GI、國家質檢總局登記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標志PGI、農業(yè)部登記及管理保護的農產品地理標志AGI,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制度設計與保護措施,屬于歐洲模式與美國模式的結合——“專門法-商標法混合”模式的衍生模式——“商標法-部門規(guī)章混合”。
一、現有保護制度:“商標法-部門規(guī)章”混合模式
(一)國家工商總局的“商標法”中國地理標志管理模式
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建立,最早可追溯到1985年。那年,我國正式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并逐步開始相關工作。1986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酒類商標標志上使用原產地名稱的相關通知;1987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首次采用行政措施保護地標產品“丹麥牛油曲奇”,向世界表明,中國負責任地履行國際公約義務。1993年,我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商標法》、頒布《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地理標志的使用進行了規(guī)范和限制,同年并修訂了《商標法實施細則》。
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發(fā)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局長第22號令),將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產地的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納入商標法律保護范疇。1995年3月1日,開始接受地理標志注冊申請。1996年11月, “庫爾勒香梨”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注冊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第二次修改。根據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中的有關承諾,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第十六條規(guī)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边@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地理標志進行明確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