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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曾向有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檢察機關作出回復,稱張某南在原審判執(zhí)行的近兩年時間里,對執(zhí)行程序未提出異議,且前期執(zhí)行中積極參與,可以確認其實際已經收到民事判決書。對此,張某南表示,是南群商貿公司與宜興交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張某南對此解釋說:自己一直以為是公司借款、公司欠貸,認為自己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無力還貸的情況下,自己配合執(zhí)行理所應當,但由于一直未收到判決書,對案情不了解,直到法院執(zhí)行他夫婦名下財產時才意識到自己被當作合同相對人,面臨個人責任的承擔。
張某南還拿出一份宜興支行出具的續(xù)貸承諾函,上面顯示“茲有宜興市南群商貿有限公司,在我行貸款人民幣1600萬元,到期期限是2014年5月6日?!?/p>
張某南還表示,判決書中提到的兩人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權一事,是2010年南群商貿公司貸款時抵押的,對于2014年5月6日繼續(xù)抵押一事他不知情,也不認識胡某。
張某南認為,是有人代替其辦理了虛假抵押手續(xù)登記,導致其夫妻名下房產被法院列為優(yōu)先受償標的物。此外,張某南出示的2014年5月6日登記的宜興市土地使用權登記情況表顯示,在應該填寫張某南、楊某群身份證號的位置,只填了一個人身份證號,但這個身份證號不是張某南夫婦的身份證號。
法律延伸
銀行與貸款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多為格式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法律人士表示,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條款,本應由當事人合意補充完整,但實踐中經常出現未填寫而發(fā)生爭議的情況。
在簽訂格式合同時,要仔細審核合同內容,認真閱讀合同文本,審慎簽字。如果對某些條款暫時沒有達成一致,應當有了明確意向后再簽字。避免圖一時便捷,造成后續(xù)損失。合同實際履行前,對合同內容再次確認,尤其是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如發(fā)現與當時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符,應立即與合同相對人協(xié)商,對合同內容修改,避免出現不必要糾紛。